案情簡介:一起合同詐騙牽扯出來的貪污受賄案
2008年5月,南京某“中字頭”國有獨資集團向揚州市警方報案,稱被揚州市某公司詐騙2.7億元,緊接著另有10多家外地公司陸續(xù)向揚州市警方舉報了這家公司。2008年9月9日,揚州市某公司老板陶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到案后,陶某承認了采用私刻印章、偽造入庫單和貨權轉讓證明等手段進行詐騙,涉案金額約3.4億元。
陶某主要從事化工行業(yè)的業(yè)務,2007年因投資出錯,其麾下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很可能面臨倒閉。2007年陶某與某“中字頭”國有獨資集團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2008年5月,陶某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后,為套取該集團貨款,他私刻印章,偽造了多家公司的入庫單和貨權轉讓證明,從該集團先后騙取資金超過2.7億元。此后,又用同一手法,從其他10多家公司騙取資金約6000多萬元。被警方抓獲后主動交代,他給另一家國企華南分公司經理吳某業(yè)務提成、好處費等共計約220萬元。
吳某到案后,向辦案機關檢舉揭發(fā)某“中字頭”國有獨資集團(即被陶某詐騙2.7億元的那家公司)石化業(yè)務部長鄧某。經吳某介紹,2007年鄧某和揚州老板陶某認識,開始生意上的合作。大概在2008年春節(jié),他到揚州找陶某玩,陶某曾告訴他說和某“中字頭”國有獨資集團合作很好,多虧了鄧某的幫忙,“陶某說給了鄧某50萬好處費,當時我沒說什么?!痹?008年5月份的時候,陶某又告訴他,去北京給了鄧某50萬元。后經鄧某交代,陶某第一次行賄的時候,他并不知道送的是錢,而且當時不管是不是錢,他都堅決不收,可是拗不過陶某,才勉強收下。他主動交代,他一共收受陶某50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鄧某的近親屬代為退還非法所得50萬元。2010年9月22日,鄧某向儀征市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fā)了他國企同事收受陶某6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經查舉報屬實。鄧某的辯護人提出,在鄧某調任石化業(yè)務部長之前,陶某和該集團就已經有業(yè)務往來,這說明并不是鄧某給了陶某做生意的機會。此外,最后一次收的30萬元,那時候鄧某已經不再擔任石化業(yè)務部長的職務。鄧某在法庭上辯稱50萬元屬于“咨詢費”,對此陶某供述稱并不知情。
法院判決:貪污受賄被判5年
法院最終認定鄧某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非法所得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律師說法:貪污受賄認定條件
《刑法》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所以就算鄧某未利用職務便利為陶某謀取利益,鄧某收受不義之財也依然構成受賄罪。而且盡管陶某此前和該公司有業(yè)務往來,但是陶某能詐騙那么多不能說不是靠鄧某利用職務之便為陶某謀取的利益。至于收30萬元的時候是不是從石化業(yè)務部長位置上卸任,如果現(xiàn)有材料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鄧某那時已經離任,陶某又供述說,他送30萬的時候,并不知道鄧某不再擔任石化業(yè)務部長。那么法院將無法采信30萬元不是貪污款的事實。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编嚹吃谕徶谐姓J收錢是事實,但是并不是他利用職務之便為陶某謀取利益,而是他認為在陶某生意上提了一些建議和咨詢服務,這些錢是基于此對他的“感謝”,肯定是無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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