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違反職責義務構成玩忽職守嗎
被告人胡平,女,1962年6月9日出生,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因涉嫌玩忽職守于2002年8月14日被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2001年12月底,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振亞、反貪局副局長黨紅及其家屬到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控告該檢察院民行科科長冷開州寫匿名信寄給原告家屬單位和其他單位,對原告生活作風等問題進行誹謗,要求以誹謗罪追究冷開州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平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接到控告材料后,本人并分別安排刑庭庭長劉文貴、審判員陳紅對自訴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及認定三封匿名信的信封是由冷開州書寫的證據(jù)、開封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由龍亭區(qū)人民檢察院委托鑒定,加蓋有開封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朱禮才的個人印鑒)及其他證據(jù)進行審查,均認為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條件,胡平向本院院長宋航林匯報后,于2001年12月30日由本院立案庭辦理了立案手續(xù),并轉(zhuǎn)到刑庭審理。當日,胡平經(jīng)與刑庭審判人員討論,并請示本院院長,決定對冷開州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后由劉文貴填寫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逮捕決定書,胡平在批準人處簽名,對冷開州依法定程序執(zhí)行逮捕。后此案由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重新鑒定,確認匿名信封上的字跡不是冷開州書寫。2002年3月20日冷開州被取保候?qū)彛?月21日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回自訴。
法院判決:被告人不違反職責義務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開封市郊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平身為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對提起自訴的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誹謗案件的證據(jù)材料,本人并分別安排刑庭審判人員對證據(jù)進行了審查。根據(jù)有權進行司法鑒定的機關出具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對案件進行了立案,為防止自訴案件被告人發(fā)生新的社會危險性,經(jīng)其和刑庭審判人員討論,報本院院長同意并授權后,決定對自訴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被告人胡平在對該自訴案件立案到?jīng)Q定對被告人逮捕,并沒有違反職責義務。雖因后來的鑒定否定了原鑒定,及原鑒定人未按照其部門規(guī)則要求的形式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據(jù)此認定被告人胡平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客觀方面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于2002年11月26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平無罪。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亦不上訴,開封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未到庭履行職務。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檢察院未到庭履行職務,依法應按照撤回抗訴處理,于2003年1月13日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開封市郊區(qū)人民法院宣告胡平無罪的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玩忽職守罪的認定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qū)別:
(一)客觀行為特征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yè)務素質(zhì)較差,缺乏工作經(jīng)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fā)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jīng)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nèi)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xiàn)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jīng)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qū)別開來。但對于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借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蒙混過關,逃避罪責。
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于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fā)生競合,不易區(qū)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tài)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采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后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于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zhì),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于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應該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系
刑法除規(guī)定了本罪以外,還規(guī)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逃脫的,也是玩忽職守的行為,過去也曾當做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于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guī)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