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述
?。ㄒ唬┥显V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其具體含義是:
1、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tài)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2、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3、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guī)定直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后,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fā)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ǘ┥显V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
目前,各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幾點:
1、由被告人獨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提起,或者檢察官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訴的案件;
2、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是指第二審。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包括第二審和第三審;
3、經(jīng)第二審或第三審審理,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4、未上訴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
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例外情況,往往使該原則流于形式,形成尷尬局面,我國規(guī)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自訴人提出上訴案件,或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與被告方同時提起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從被告人的角度出發(fā),其提起上訴面臨以下幾種威脅:
1、檢察院的抗訴或自訴人的上訴;2、被二審法院依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3、經(jīng)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后加刑。被告人在上訴時仍然要面對這樣那樣的可能,是必造成被告人對行使上訴權的困惑。同時法院在適用該原則時也困境重重,造成這種格局的原因是我國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規(guī)定相對滯后,不能適應現(xiàn)實司法實踐的需要,比如:在檢察院機關或自訴人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抗訴或上訴案件,是否應適用了上訴不加刑原則;檢察機關是否存在惡意抗訴,規(guī)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等等。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積極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堅持上訴不加刑的原則,無論是從順利完成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還是從執(zhí)行刑事訴訟的程序和上訴制度本身的要求來說,都是必要的。因而也是正確的。
1、它是切實執(zhí)行上訴制度不可缺少的條件。設立上訴制度目的是為了通過上級法院的再次審理,糾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錯誤。上訴包括被告方的上訴和控訴方的上訴。由于刑事訴訟最終是要解決是否和如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問題,所以,充分聽取被告方的上訴理論,對于上訴審法庭作出正確、全面的結論是極為重要的。上訴不加刑的意義就在于,可以使被告人消除思想顧慮,大膽申訴上訴理由。如果無上訴不加刑的法律保障,被告人會害怕上訴后被加刑而不敢行使上訴的權利,這樣,勢必使上訴制度流于形式,從而不利于通過兩審終審來糾正錯誤,提高辦案質量。
2、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人權保障。上訴不加刑原則體現(xiàn)了法律程序的特殊關懷和平衡抑制公共權力。要使刑事訴訟體現(xiàn)出保護人權的目的,就必然要賦予被告人一些特殊的權力以實現(xiàn)同公訴權力的平衡。因為有了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使被告人可以大膽地向一個中立無偏私的裁判機構申請救濟,也使二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了行使的合理上限,有效控制了司法恣意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司法恣意的有效控制,顯示出了程序在實現(xiàn)法治的過程中對權力的控制作用。因此,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上訴不加刑,就可以為被告人解除因上訴而被加刑之憂,放心地行使自己的上訴權利,這對于真正實現(xiàn)訴訟民主,發(fā)揮法律的教育作用,都是有利的。
3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存在有利于促進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由于上訴不加刑還包含著檢察機關同時提出了抗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的內(nèi)容,二審法院審理抗訴案件如果原判量刑確屬過輕,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檢察機關對原判確有錯誤,量刑過輕的案件沒有抗訴,二審法院就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可見,上訴不加刑原則可以加強檢察機關的責任感,促使其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及時做好對量刑過輕案件的抗訴工作。
4 、有利于促使法院加強責任心,提高辦案質量。第一審法院如果對被告人量刑過輕,第二審法院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不能改判加重刑罰,就可能產(chǎn)生輕縱罪犯的后果。為避免這種結果出現(xiàn),就必須提高一審辦案質量。
5、它也是國際通例。目前,上訴不加刑原則已是世界各國所較為普遍采用的一項訴訟原則。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刑事訴訟的法律中,都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上訴不加刑原則,是資產(chǎn)階級針對封建主專橫的訴訟制度提出來的,無疑是個歷史的進步。它是對被告人行使上訴權的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所必需的重要原則,我國在刑事訴訟法當中也確立了這一原則,并且為了增強該原則的操作性,現(xiàn)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實踐中運用談一些看法。
?。ㄒ唬┌l(fā)回重審的案件適不適用上訴不加刑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發(fā)回重審的兩類案件,分別為第189條和第191條,第一類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第二類是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訴訟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但是對于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的,或者本應適用附加刑而原判決并沒有適用的案件,根據(jù)《解釋》第257 條的規(guī)定,是不能發(fā)回重審的。不過,如果在司法實踐要上述兩類案件的發(fā)回重審的過程中,是否也同樣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呢?對于這個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相當對原審案件的又一次認識,并且是適用的第一審程序,做出的判決也可以進行上訴和抗訴,所以當然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對于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查清事實,補充證據(jù)后,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被告人應該有的刑罰,如果原判疇輕的,可以加重刑罰;如果原判較重的,可以予以減輕;當然,如果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情節(jié)比較輕微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宣告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這種觀點還認為,并不是對所有類型的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都可以加重刑罰,“如果僅僅是為達到加重被告人刑罰采用的一種策略手段,也不可取。因為這樣做,同樣沒有法律根據(jù),并會帶來不良后果?!边€有觀點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1)因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的案件,若查清了原判確實沒有查清的事實和證據(jù),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量刑,可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2)經(jīng)過二審審理,若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事實,應該變更控訴范圍,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第二種觀點: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絕對不可以加刑。有人認為,如果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話,實際上是用變相加刑的方式否定上訴不加刑這一原則,也會使上訴不加刑原則流于形式。還有人認為,“一般而言,為了保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貫徹實施,其效力范圍應不局限于第二審,否則難于真正消除上訴人的顧慮,保障其上訴權不受侵害?!?
(二)二審改變罪名與上訴不加刑
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原判決定性不準,必須改變罪名,此時如果改定為比原審之罪較重的罪名,這種情況違不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改變罪名并不等于加重刑罰,所以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準確,只是確定的罪名不準確,二審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種觀點沒有爭議,都認可這種做法,并且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不過,如果由于罪名的變更需要重新量刑,改變判決則只能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fā),只能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不過,_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遇到此種情形,二審法院不宜直接處理,而應當發(fā)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如果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而只是確定的罪名不準,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9 條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的情形,因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加以糾正。罪名的輕重與刑罰的輕重雖然有所聯(lián)系,但二者仍然存在區(qū)別。
(三)緩刑中的上訴不加刑
一審宣告緩刑的判決,二審是否可以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的考驗期。對于一審宣告緩刑的判決,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緩刑不當,是否可以裁定撤銷緩刑,按照原判刑罰執(zhí)行?或者延長緩刑的考驗期?這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否相抵觸?對此,有一種意見認為,緩刑本身不是刑罰,它是執(zhí)行刑罰的一種方式。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按照原判決刑罰執(zhí)行,不違背上訴不加刑的規(guī)定。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緩刑的刑罰和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二者的含義是不同的,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zhí)行刑罰,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采取撤銷緩刑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0 條規(guī)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