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最新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jié)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jié)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jié)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jié)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xù)、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