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禮金和受賄的區(qū)別
受賄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受賄行為還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里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xiàn)為他人所謀利益三種情況。比如,下級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表示請其在職務問題上多關照并送給財物,該副書記答應并收受財物的,不需實際實施即可構成受賄犯罪。
與此相較,收受禮金行為則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jié)。也就是說,收錢者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為送錢人辦理任何事項,送錢人在送給禮金時,也沒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體請托事項。例如,春節(jié)期間下屬看望縣委副書記,并送給其2萬元。該副書記從未為下屬辦事,下屬送錢時也沒有具體請托事項,對此應認定為收受禮金錯誤。需要注意的是,在年節(jié)假日期間多次收受財物,最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利的,則所有錢款計算為受賄。
例如,黨員領導干部2009年春節(jié)收受下屬張某1萬元,2010年春節(jié)收受張某2萬元,2011年春節(jié)收受張某2萬元,同年中秋節(jié)收受張某1萬元,2012年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謀取利益辦事,則上述6萬元均應認定受賄。再如,下屬單位逢年過節(jié)給上級領導發(fā)放“慰問金”等各種名目的獎金,一般以收受禮金錯誤論;但如果上級領導利用職務便利為下級單位或下級單位負責人謀取了利益、或承諾為其謀取利益的,與收錢具有明顯因果關系的,則應當認定為受賄。
實踐中有不少收受巨額禮金沒被認定為受賄的案例,如媒體上報道過原來的無錫市委書記毛小平這個案件。他收了57萬的禮金、紅包,沒有認定為受賄,對他的職務也有所降低,但是沒有移送司法機關;廣東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也有800多萬被認為禮金、紅包,沒有認定為受賄。
收受禮金的處罰
當前對收受禮金的處罰,主要是給予黨政紀律處分。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收受禮金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但是,有一部分專家學者主張,對所有收受禮金的行為應當一律按犯罪處理。其中一部分人建議,刑法中有關受賄罪的規(guī)定,應當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構成要件,以便將沒有為他人謀利的收受禮金作為受賄犯罪處理,加大打擊力度。另有人建議,刑法中應增設“收受禮金罪”,將收受禮金的行為單獨作為一種犯罪處理。這一建議曾經寫入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但最終未被采納。
因此,目前在我國收受禮金并不屬于犯罪行為,單純收受禮金但不為送禮者謀取利益的行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收受禮金仍會受到黨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會被開除黨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