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強(qiáng)制措施申請書
申請人:李×,貴陽市××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住貴陽市××區(qū)××路××號。申請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師。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解除對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強(qiáng)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傷害受害人李××和張××,于2001年3月18日被貴局刑事拘留,至今日為止,刑事拘留已滿23天,超過法定期限9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和第75條之規(guī)定,申請貴局立即解除對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貴陽市××區(qū)公安分局
貴陽市××律師事務(wù)所(章)李 ×
2001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