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徇私枉法罪,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
一、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區(qū)分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是注意把本罪同具體司法工作中的誤捕、誤訴、誤判等工作失誤區(qū)別開來。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是由于責任心不強,對證據(jù)、案情沒有全面深入了解,致使應當查清的案件沒有查清,或者把握事實不準;或者是業(yè)務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對某一問題的理解有偏差等原因,造成誤捕、誤訴、誤判的,一般不以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犯罪發(fā)生的領域不同。前者發(fā)生在刑事訴訟的偵查、檢察、審判領域之中;而后者則發(fā)生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之中。
2.犯罪的成立對犯罪情節(jié)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則不以情節(jié)嚴重作為犯罪成立的必備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徇私枉法的行為即構成該罪,情節(jié)是否嚴重以及是否特別嚴重只是確定其應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標準;而后者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實施了枉法裁判的行為,而且要求這一行為必須“情節(jié)嚴重”,否則,不能成立該罪。
三、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而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犯罪的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發(fā)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訴、審判過程中的枉法行為;后者則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采取各種打擊報復手段進行陷害。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內(nèi)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為徇私情打擊報復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明知是無罪的人而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應以徇私枉法罪論處。
四、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只是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顒?,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則是復雜客體,既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范疇。
2.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五、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行為發(fā)生的場合不同。前者只能發(fā)生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而后者則沒有這種限制。
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包庇罪的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