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譚德,系國營一公司業(yè)務員,2014年年底,譚與另一業(yè)務員陳明代表公司在廣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進口"引擎整修劑"時,陳發(fā)現(xiàn)溢貨現(xiàn)象,即港商多發(fā)了貨,陳將此事告知譚。譚經清點后認為出現(xiàn)溢貨300打,并要陳勿將此情況告知別人。幾天后,譚將此300打整修劑以每打2800元的價格賣給個體經營者王某,并要王將84萬元貸款匯至譚原來工作過的S外貿公司的賬上。S外貿公司的財務人員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指示,從銀行提取現(xiàn)金31萬元交給了譚。譚則以個體經營者王某的名義,以借款為名填寫了借支單。案發(fā)后譚供稱,S外貿公司給他的31萬元,是他為自己原來工作過的單位做了84萬元"貢獻"后所得到的獎金。后經查證,溢貨實為210打。
對本案的定性,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譚賣給王某的300打整修劑均屬國家財物,譚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譚所侵吞的財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發(fā)的貨物,所有權當屬港商,既非國家財產,也非集體財產,故譚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僅是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τ谒阶再u掉的屬于N公司的90打應認定為是貪污罪;第三種意見認為譚賣掉溢貨210打的行為屬于違反海關法的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譚誤將屬于N公司的90打變賣屬于對象認識錯誤也不構成犯罪。
律師說法
(1)譚德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譚是國有公司的業(yè)務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資格。N公司對于港商多發(fā)的貨物,有保管義務,港商在法定期限內追索,N公司應予返還。如超過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應上交國家,故此溢貨屬國家財產。譚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家財產,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2)譚德的行為不屬于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的損失;發(fā)生不當?shù)美麄鶛鄠鶆贞P系,債務人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債權人。本案中,不當?shù)美膫鶆杖藨獮镹公司,而非譚本人。港商作為受損失人也不會找譚追索,只會找N公司追索。
(3)譚德將本屬N公司的90打貨物誤認為是溢貨而變賣,屬于對象認識錯誤。但是,這90打從法律性質上講,應視為國家財產,故譚變賣90打的行為也屬貪污。
貪污罪,講究的是實際行為,不看表象。關于譚某的貪污罪數(shù)額,應該是84萬,因此,量刑建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具體審判的時候,還要考慮到譚某是否構成自首和積極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