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拆遷時應該如何分配
王老先生和李老太系朝陽區(qū)某村村民,結婚后村里批了地,建了房子在此居住?;楹蠊灿幸粋€兒子王洋,兩個女兒王麗和王萍,共同在此居住,子女陸續(xù)結婚后搬出。2005年王麗離婚,帶著孩子搬回家和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共同居住,王麗出資將房屋進行了翻建。2008年李老太去世,2010年王老先生去世,王麗一直在此居住。2012年,孩子也大了,王麗在原有4間房屋的基礎上,在院內又擴建了4間房。
2015年,該村列入拆遷范圍,王麗和哥哥妹妹商量自己簽訂協(xié)議,之后按照政策將拆遷利益分了,兄妹三人關系一直很好,也沒想到將來會因為拆遷的事情鬧矛盾,就讓王麗辦理了相關事宜。王麗作為被拆遷人和拆遷單位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給王麗安置了一套二居室以及補償款400萬元。拆遷款下來后,王洋要求三個人均分400萬元的補償款,房屋也是三人共有。王麗則提出拆遷時的8間房,4間是自己出資蓋的,補償款應歸自己所有。父母原來的4間自己也出資翻建過,也應當多分。二居室是基于自己和孩子的戶口在被拆遷的房屋內取得的,與王洋和王萍無關,二居室不應進行分割。王萍說王麗擴建的4間是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的,應屬于父母的財產。王洋也表示,如果不是父母的財產,王麗憑什么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三人協(xié)商不成,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原有房屋屬老夫婦共有財產,翻新房屋歸新建者所有
安置的一套二居室是基于王麗和其孩子的戶口在被拆遷的房屋內而給的安置房,那么該2居室應歸王麗和孩子所有,王洋和王萍無權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證仍登記在王老先生名下,宅基地區(qū)位補償款和原有的4間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應屬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財產的轉化,應作為二老的遺產由王洋、王麗和王萍共同繼承。王麗新建的4間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應歸王麗所有。其他的如提前搬家獎勵、周轉費等是對戶口在冊的安置人口的安置,應有王麗和其孩子享有。
律師說法:拆遷利益如何分配要看如何取得
拆遷利益如何分配,要具體看每塊拆遷利益是如何取得的,結合取得的因素進行分配。農村宅基地拆遷一般對宅基地使用權有區(qū)位補償款和重置成新價。區(qū)位補償款應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房屋重置成新價應屬于房屋所有權人的。拆遷安置房屋要看是基于何種因素取得,如果是按照宅基地房屋面積同比例置換,那么拆遷所得房屋應屬于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如果是按照戶口,沒人享有50平方米回購房指標,那么拆遷所得房屋應屬于戶口在冊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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