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滿足什么條件
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實體法定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
現(xiàn)行《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薄锻恋毓芾矸ā返?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從以上立法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新的土地管理法 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界定,給我們具體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但是沒有延續(xù)舊的土地管理法第21條的提法,這說明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也較之以前更為審慎。
2、合理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實體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條件。
國家基于主權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強制性地取得特定主體的財產權,相對人負有容忍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其財產權可以任意被侵害。如果將為社會 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損失轉嫁由特定人承擔卻不給予合理補償,無異于對私權的肆意侵奪,對權利人極為不公平。因此,對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使其對 土地的實物所有權或者相關權利轉換為財產權價值形態(tài),乃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同時也體現(xiàn)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
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將征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不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
一、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從保護失地農民角度來說,土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后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于《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guī)定種類。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