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此文章幫助了535人 作者:北京征地拆遷律師 來源:法邦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北京征地拆遷律師溫馨提示:
房屋拆遷,可用房屋安置作為補償。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是如果被拆遷人安置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的,則不需要按照此規(guī)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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