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副區(qū)長的曹潁章日前被判刑十一年。原來,曹潁章在兩起強拆事件中,犯有濫用職權罪,造成兩家財產(chǎn)損失,并導致一名市民服毒自殺成為植物人。而且,他還收受開發(fā)商賄賂。這起事件被認為是暴力拆遷事件官員被問罪的“開先河”之舉(6月1日《新京報》)。
暴力拆遷制造的慘劇曾無數(shù)次濡染過公眾耳目,人們卻鮮見制造悲劇的官員受到刑事追究。現(xiàn)在,終于有官員倒在暴力強拆這一社會毒瘤之中,如此情狀自然容易激起公眾更大期待,希望刑事追究能對暴力拆遷中權力失范的官員起到更大震懾作用。那么,這起官員暴力拆遷獲刑事件,能否作為一個法治標本,產(chǎn)生正義引領價值呢?
對此,我并不樂觀。由公權力主導的拆遷,其魄力之大,意志之不可違逆,令人坐立不安,說到底,也就在于權力的鐵蹄可以輕易突破法律的正義底線。面對暴力拆遷中那些驕橫的權力面孔,地方司法力量往往只能一臉無奈。阜陽官員曹潁章因暴力強拆獲刑,原因根本不是當?shù)厮痉α康囊淮螐妱萃粐苑芍畡簷鄶芈漶R下。他的落馬,說到底,還是來自權力干預。報道說,阜陽市有關領導獲知“強拆逼死人”消息后,對由此可能給阜陽形象造成的負面影響很是擔心,作了批示,“由市紀委和市建委派員對拆遷過程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梢姡谶@一事件中,并不是法律主動自覺地對這起拆遷事件進行合法調查,而是更高層級的權力自上而下驅動了相關法律機器運轉。這種權力干預也反證了,在暴力拆遷面前,法律實際上處于消極作為甚至不作為的狀態(tài)。
不妨假設一下,如果當時身為副區(qū)長的曹潁章在進行暴力拆遷之前,得到了更高層級權力授意與許可,或者相關拆遷行為給當?shù)卣畮砹苏兣c形象,那么,這個把拆遷戶逼得自殺的官員,很可能就是“功臣”,而不是“罪人”,很可能會受到權力的保護,而不會因為一紙權力“詔書”而落入深牢大獄??梢哉f,在地方利益與形象最大化的管理思維之下,這個權力干預導致的“刑責暴力拆遷官員”事件,非但不能產(chǎn)生法律引領意義,反而會固化人們“權力大于法律”的意識。
此前,有媒體報道過“近3年拆遷自焚案中無地方官被問責”的消息。而在唐福珍自焚事件中曾被停職官員鐘昌林不久前還強調,他對唐福珍的死根本不存在歉意,而強調“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劇”。不知道這些官員能否永遠坐穩(wěn)自己的官位,但除了曹潁章至今沒有第二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卻是事實。在暴力拆遷面前,不少執(zhí)法者將“合法性”輕易就拋諸腦后,屈身成為權力的家奴。這其實寓示著,在權力干預司法的潛規(guī)則之下,很多時候法律已經(jīng)處于嚴重淪陷的狀態(tài),根本不能擔當起傳送正義的責任。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著名法哲學家伯爾曼這樣說過。悲哀的是,現(xiàn)在看似因暴力拆遷獲刑的曹潁章,卻無法成為一個法治標本。從本質上講,如果對暴力拆遷行為的問責,不能真正交給法治與民主,而是由權力來自說自話,公眾權利在與強勢權力的博弈中,就始終不可能走出那種被掣肘的尷尬。在暴力拆遷的利益驅動下,在法律失靈的現(xiàn)實語境下,還會有很多官員揮動權力大棒,來制造種種血淚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