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青等5人訴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復行為一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7-19)
張瑞青等5人訴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復行為一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0〕皖行終字第00069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張瑞青,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北楊寨鄉(xiāng)邵王村邵西組032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朱振華,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北楊寨鄉(xiāng)邵王村邵西組74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張品順,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北楊寨鄉(xiāng)邵王村邵西組75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張?zhí)?,男?965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北楊寨鄉(xiāng)邵王村邵西組031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朱振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北楊寨鄉(xiāng)邵王村邵西組74號。
委托代理人:王西樂,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西關辦事處秦巷口路紅廟8巷1號。
上訴人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健⒅煺駧X等5人不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合行訴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朱振嶺等5人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10年3月28日,起訴人根據《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宿政秘【2009】119號)得知,起訴人的承包地被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份批準征收。起訴人的承包地屬于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行為侵害了起訴人的承包經營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該征地批復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決定是最終裁決行為。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朱振嶺等5人因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9)596號征地批復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對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朱振嶺等5人的起訴不予受理。
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朱振嶺等5人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受案范圍,一審裁定不予受理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認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是法律賦予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專屬權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最終裁決行為。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健⒅煺駧X等5人起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9)596號征地批復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訴訟受案范圍。一審法院裁定對張瑞青、朱振華、張品順、張?zhí)?、朱振嶺等5人的起訴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榮生
代理審判員 張志強
代理審判員 陳 默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薛 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