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債務法院能怎么處理?
“三角債”是人們對企業(yè)之間超過托收承付期或約定付款期應當付而未付的拖欠貨款的俗稱,是企業(yè)之間拖欠貨款所形成的連鎖債務關系。
通常由甲企業(yè)欠乙企業(yè)的債,乙企業(yè)欠丙企業(yè)的債,丙企業(yè)又欠甲企業(yè)的債以及與此類似的債務關系構成。
是一種無秩的開放的債務鏈。 三角債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一身兼兩任甚至多任。
合同法第73條為此確立了代位權制度。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的,可以在同等數額內相互抵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的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