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的債務人現(xiàn)在已經不還我錢了,我覺得還沒到最后一步,也不想走法律程序,太費時間了。我所知道的他名下還有兩套房產,另外還有對外債權。我不可能賣了他的房子,那么我可以直接主張他的債權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您所描述的問題其實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問題。
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
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
所謂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
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
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xiàn)債權的危險難判定。
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fā)生債權人代位權。
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
如債務人現(xiàn)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zhí)行來實現(xiàn)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