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您一個借錢不還的問題。是這樣的,我現(xiàn)在是債主,跟我借錢的那個人本來應該兩個月前就還我錢的,但是他到現(xiàn)在還不換。但是我知道別人還欠他錢,我想我應該可以代替他收取欠款。我想問一下,這么做的話,對我有什么影響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
由此可知,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本解釋第19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基于此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本解釋第21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
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需要了解的,可以隨時與我聯(lián)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