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弟弟一起向一個朋友借了一筆錢,現在對方只向我一人主張,這合理嗎?我覺得我們這個應該是屬于共同之債的,在我國法律上,到底如何理解共同之債呢?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應該如何理解共同之債”這個問題。
一、共同之債是債的標的為不可分物之債,因此又稱不可分之債。
多數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稱共同債權,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有同一債務稱共同債務。
二、共同之債的最大特點是債的標的(給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負有給付債權人一輛汽車的債務。
在共同債權中,一個請求權屬于債權人的全體,因此,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如果共同債權人中之一人要求單獨向他履行時,債務人可以拒絕。
這是它和連帶債權的區(qū)別。在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只能向全體債務人提出。
但是,共同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時,由于給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給付,在這一點上它和連帶債務又沒有區(qū)別。
三、有些國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規(guī)定了共同之債,有些國家的立法中沒有單獨劃出這種形式的多數人之債,而是合并在連帶之債中。
這時,多數債務人所負的責任也稱共同、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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