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弟弟的一個朋友來找他借錢,我想讓我弟弟趁機收點利息,請問我可以讓他們倆在借條中約定利息嗎?還有我弟弟對這些事也不是很了解,如果他們倆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么辦呢?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解答這類法律問題。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
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
《合同法》第211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目前,國家規(guī)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由此看來,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的,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
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nèi)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jīng)常出現(xiàn)。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jīng)過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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