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律師。我前陣子和他人簽訂了一個借款合同,當時說好的今后我只還錢給他,他也不會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是現在他要將債權轉給他人,他的這種做法對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債權人在此過程中的義務是什么”這個問題。
一、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在這里法律只規(guī)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guī)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你們當時約定了對方不得轉讓債權,現在對方違反約定是不行的,他的行為不合法。
如果你還有其他任何相關的問題,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