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和別人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是還沒到期,對方說要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請問,這時我該怎么辦呢?謝謝!
您好。按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
為了限制解除權人濫用解除權,以避免給無辜的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救濟措施。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
這在民訴法上叫提起確認之訴。這也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合同法上的具體運用。
當事人異議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個方面:(一)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并未成就。
(二)雖然解除條件已經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違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時,也要著重從以上三個方面進行審理,看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是否確已成就;
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實現(xiàn);
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這三個方面同時具備,那么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即已解除;
如果這三個方面不同時具備,那么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無效,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