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我一親戚向我借款,在借款合同中,我們約定了借款利率和期限,在合同中還約定,債務人以自己現(xiàn)有的轎車作抵押。后來聽人說,抵押只能針對不動產,轎車這些是質押,我也搞不懂,請問一下律師,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什么是質押,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qū)別嗎?謝謝!
您好,所謂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質押和抵押區(qū)別有: 1、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第二個大區(qū)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現(xiàn)如下: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奈餀唷?/p>
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guī)定;
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guī)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guī)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奈餀唷?/p>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