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們在還沒有離婚期間,一方在外有些債權債務,有些是他單獨借的,有一些債務我也知道,但我沒使用那債務款,問題是現(xiàn)在我們離婚了,債權人催著要債,請問一下律師,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債務,在離婚后,這些債權債務如何分割?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guī)定的?
您好,您說的情況會涉及到夫妻債務的多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