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本是出借人,對方是借款人,在對方還款后,對方讓我寫了一份收款條給他,因為我也不懂法律,就簡單寫了一份,后來,那借款人居然拿著我給他的收款條到法院起訴我說是我借他的款,后來法院駁回了他的訴求,這事卻讓我很郁悶,請問律師,我寫的明明是收據,怎么就變成了借據?這借據該怎么寫,借據在內容上具備哪些要素?謝謝!
您好,您的情況混淆了借條和收條的概念。
所謂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取錢物時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憑據;
而收條是接手財物后,給送交人出具的書面證據。
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包括四個要件:借債主體、被借主體、所借內容及歸還時間,當然還包括簽名及時間等內容。
收條包括的五個要素是:交納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內容及交付時間。
借條是在當事人間設立了債權債務關系;
收條是法律民事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出具收條,意味著對方當事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雙方約定而所確立的義務。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及借款人都需要對收條及借條的形式及內容作必要和恰當?shù)臋z查,不應接受內容不符的收條,同樣不接受形式上有欠缺的欠條。
對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對有缺陷的欠條沒有異議的,應視為對條據上的內容表示認可,并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