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應該采取什么形式
各類擔保合同的條款如何,直接關系著債權人的利益,債權擔保的力度及擔保人(含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定金給付人)的責任負擔。為避免擔保實踐中由于口頭約定不明而導致的無謂的爭議,除留置之外的各種擔保合同均應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的擔保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因為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擔保人與被擔保人的債權人之間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結果,而且明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應當視為一種書面合同。
而且,書面的擔保合同既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坐在一起經過反復要約、再要約的談判過程而簽訂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電報等書面文件,因為信函、傳真、電報完全可以表達擔保人愿意擔任保證人、提供抵押、質押或定金擔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擔保債權人愿意接受擔保的意思表示。
而且,隨著國際貿易范圍的擴大,現(xiàn)代通訊工具的改進,市場經濟社會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認信函、傳真、電報等書面文件作為擔保的表現(xiàn)形式是不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發(fā)展的。
二、擔保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xiàn)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yōu)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7、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