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借條雙面寫
孫某稱,張某分別兩次共向他借款20萬元,而張某借款后至今分文未還,遂起訴到法院。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張某曾于2012年8月28日向?qū)O某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12年9月27日還清全部借款,逾期歸還要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據(jù)孫某出具的欠條顯示,有案外人阿峰作為擔保人簽名后又將簽名劃掉的痕跡。而在欠條的背面,還有以下內(nèi)容:“欠條,2012年11月25日張某欠10萬元拾萬元。本人將粵SAP×××(汽車)押在借款人阿峰。張某25、11”。
一張白紙正反兩面都寫有借條,數(shù)額一樣,均是10萬元。到底是一筆借款還是兩筆借款?
東莞男子10萬元差點打水漂
由于張某本人下落不明,無法到庭對借款的數(shù)額進行核實,一審法院進行了缺席審判。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認為是阿峰介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欠條,2012年11月25日張某欠10萬元拾萬元”是阿峰所寫,“本人將粵SAP×××押在借款人阿峰。張某25/11”是被告所寫,其中“借款人阿峰”是因被告理解錯誤書寫的,借款人實際是原告,阿峰只是車輛保管人。
阿峰到庭述稱,被告一共向原告借款兩筆,分別為10萬元;第二筆借款是其經(jīng)手在被告的辦公室交給被告的,原告當時不在場,因被告的辦公室沒有紙張,所以第二筆借款就寫在第一筆借款的欠條背面;其本人先寫上“欠條,2012年11月25日張某欠10萬元拾萬元”的內(nèi)容,之后被告再寫上“本人將粵SAP×××押在借款人阿峰。張某25/11”的內(nèi)容。
一審法院認為,因“欠條,2012年11月25日張某欠10萬元拾萬元”的內(nèi)容不是被告所寫,存在該內(nèi)容在被告書寫“本人將粵SAP×××押在借款人阿峰。張某25/11”后,原告私自添加的可能。而從欠條的內(nèi)容看,是張某確認欠款的事實,而不是確認借款的事實;不能排除張某在欠條背面再次確認尚欠該借款的可能。此外,按常理辦公室沒有紙張的可能性不大。綜上,一審對欠條背面的10萬元的款項不予認定,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孫某很生氣,沒有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負責此案的主審法官賈鴻賓認為,本案確實蹊蹺,其認為此案必須找到張某,才能夠知道事情的真相。
在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找到張某后,其本人并不愿意到庭。主審法官賈鴻賓和跟案的書記員多次打電話做張某的工作,最終,張某本人承認了欠條背面的10萬元是重新借的,并解釋由于在公司,當時沒有紙張,就在一張紙的正反兩面寫了,并表示愿意和解。目前該案已由中院啟動再審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