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保證人有什么不同?二者的區(qū)別是什么?
《擔保法》第6條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知,
(1)保證是第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屬構(gòu)成要件,當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zhèn)鶆杖寺男辛x務的,不然的話,債務人也不會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因為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約定由第三人承擔義務。
(2)保證中的第三人產(chǎn)生為履行的效力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發(fā)生的,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相反,約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債權人也應先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3)合同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履行時,承擔代為履行的責任,具有訴訟與強制執(zhí)行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不負義務,法律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