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xù)履行合同。
二、采取補救措施
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xù)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中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guī)定:
(一)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三)產(chǎn)品質量法第40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三、賠償損失
(一)賠償損失的概念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chǎn)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p>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二)法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xiàn)有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chǎn)利益。
2、合理預見規(guī)則。
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赃`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1)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xiàn)實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2)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jù)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guī)則。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其特點是:
(1)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fā)生;
(2)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3)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三)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fā)生為條件)。
四、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xiàn)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二)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
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jīng)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五、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jù)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jù)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以上就是對碰到違約怎么辦,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問題的解答。當事人碰到對方違約的情形不要過于著急,是有補救的方法的。當事人在請求對方繼續(xù)履行或者賠償損失時,如果對方不予配合,兩方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只能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了。這時,當事人不妨向有相關經(jīng)驗的律師求助,律師有豐富的經(jīng)驗,可以指導您取證、參加訴訟等,可以站在您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維護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