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商業(yè)銀行法》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yè)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guī)定,以體現區(qū)別對待、擇優(yōu)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guī)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guī)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銀行嚴格規(guī)定各種借款用途并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有利于保證國家產業(yè)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fā)展,同時也有利于保證貸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按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分別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于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第一,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盡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fā)生變化的。審查承辦人的資格,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審查能證實他們真實身份的證明、證件即可,如果單位授權所屬職能部門負責人、業(yè)務人員或者外單位人員承辦,要有正式、完備的授權委托書,否則按無權代理處理。
第二,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只要原法人單位還存在,無論承辦人、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變動,原合同不能變更或解除。
第三,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只對經他同意、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借款合同,如延期還款、增加貸款等等,應視為保證合同解除,保證人不再承擔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擔保責任。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應特別注意此點,防止被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擅自加重擔保責任,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
第五,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間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后合同的規(guī)定為借口,逃避責任。
第六,借款人由于關閉、停產而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時,貸款人應督促和協助借款人處理財產和債務,處理的結果,除了按國家規(guī)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需的維護費用外,首先應用于償還借款。
第七,雙方當事人(往往是承辦人)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進行協商,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雙方往來的文書、電報等,只要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就變更或解除合同已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視為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也應與借款合同訂立一樣,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在對方脅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作出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無效。
第九,合同當事人一方發(fā)生關閉、停產、轉產的,承辦人應注意審查其關、停、轉是否依法進行,是否經原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指定或批準,若不按規(guī)定辦事,自行關、停、轉的,不能作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若要求破產的,應依破產法規(guī)定辦理,清理完債權債務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準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合同承辦人應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復,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雙方協議的期限,是指雙方在原合同中規(guī)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和答復的期限;沒有約定期限的,就按有關合同的條例規(guī)定辦理;雙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的時間和對方答復的時間,只有符合了雙方約定、業(yè)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的才合法有效,否則,違反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