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由于民間借貸糾紛在借貸形式上的簡單性和隨意性,導致不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的情形較多,一旦發(fā)生糾紛,借貸雙方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發(fā)生被告對原告所提供的借據不予認可,否認借據上的簽名系被告所簽的情況。對由此產生的申請鑒定義務承擔問題,出借方不僅要對借貸內容負有舉證責任,同時還應對借款人是誰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在被告否認且確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應由原告申請鑒定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后果為宜。
另外,個別案件涉及賭債,要嚴格審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實行原告舉證證明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駁借貸關系主張賭博債務并舉證證明,當被告舉證達到引起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可將舉證責任轉而分配給原告。
強調原告的出庭及真實充分陳述義務,原告未到庭的,若無正當理由一般應予中止審理;另外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詳細經過(包括給錢與出具欠條的詳細經過、先后順序及其他細節(jié))、借款的來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約定等有關細節(jié)進行詳細充分說明;三是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應充分發(fā)揮職權探知職能,應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以及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各自的職業(yè),品行,另外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系,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聚眾賭博的查處情況,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參賭的前科,逐個調取與涉訴借款相關的證據,充分發(fā)揮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的證明作用,判斷大量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債務的賭債性質。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如何舉證
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當事人要提供如下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xié)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