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間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y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五)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可見,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尺是: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與分不分居沒有關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在夫妻雙方就共同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上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情況就復雜的多。因為這里涉及債權人第三方的權利保護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商清償;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該條是關于離婚時的債務清償?shù)囊?guī)定。
《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也規(guī)定了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的規(guī)定顯然存在問題。如果判決由離婚后的一方承擔,債權人只能向一方主張債權,其實現(xiàn)的可能性將減小。
但是,債務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既然認定為是共同債務,對外則是一種連帶債務,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夫妻雙方協(xié)商如何清償,均是夫妻之間的內部事情,債權人既可以向夫妻一方,也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
所以無論法院作出何種判決,均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離婚后的一方或雙方主張權利。
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對法院判決的債務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承擔不服,如何行使救濟權?例如債權人認為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而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卻直接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債權人是否有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抑或是另行提起訴訟?債權人另行起訴債務人時,又該如何認定離婚判決中涉及共同債務承擔的部分的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考慮到如何解決離婚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而未兼顧到第三方的權利保護問題,甚至是直接剝奪了第三方的訴權。法院此時只能扮演中間調解的角色,而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債權人和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