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工的人身傷害賠償
個人雇工人身損害賠償?shù)囊罁?jù)和標準不應當適用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而應按民法通則(含其相關解釋。解釋是對法條含義的詮釋,與通則的效力是同等的)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挠嘘P標準進行計算。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是一部行政法規(guī),它所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一種經(jīng)濟補償而不是損害賠償。
它的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其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和民事賠償標準相比也是偏低的。
舉一淺顯的例子,因觸電造成人身死亡的,按條例進行補償和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賠償,其數(shù)額就相差甚遠。
因此,個人雇工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按有關民事賠償?shù)囊?guī)定進行計算。不能因個人雇工法律關系與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相同而類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雇工作為受人雇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無償幫工致害的人身損害賠償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