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要件有哪些
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不能發(fā)生債的關系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zhì)的事項;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jīng)本人授權(quán)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jié)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fā)生無因管理:
(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
(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不適法無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雖然出于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的事務,為保護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為為侵權(quán)行為,不能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chǎn)生侵權(quán)之債或不當?shù)美畟姆申P系,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4條第一項規(guī)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惫芾砣斯芾硎聞詹焕诒救嘶蜻`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承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我國臺灣民法還規(guī)定了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chǎn)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p>
管理人雖然為他人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chǎn)上的急迫危險,并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對于因管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