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借錢寫欠條讓母親還
被告李某與被告桂某系母女關系,2012年6月8日,被告桂某出具了借條并以被告李某的房產(chǎn)證為抵押從原告孔某處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孔某催要,被告桂某無力歸還要求延長借款期限3個月,原告孔某沒有同意,故被告桂某于2012年9月10日帶其母親,及被告李某到原告孔某處將該債務轉移給被告李某。當日由原告孔某與被告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內容為:1、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率月2。4%,借款期限三個月;2、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向出借人承擔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并承擔實現(xiàn)債務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3、約定保證方式為房產(chǎn)抵押。同日原告孔某與被告李某簽訂《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李某將自有的一套門面房的房產(chǎn)作債務抵押,雙方并于2012年9月11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借款到期后,原告孔某向被告李某追討借款,被告李某沒有歸還??啄乘煸V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債務轉移獲法院支持
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其與原告孔某互不相識,被告李某從沒有收到200000元,只是李某患神經(jīng)癥期間,因女兒桂某哀求,就稀里糊涂在原告提供的相關文件上簽了名。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所以該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還借款無法律依據(jù)。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該案中原告孔某借款給被告桂某,被告桂某理應在借款到期時予以歸還,因被告桂某到期不能歸還,其通過與母親,即該案被告李某協(xié)商將該筆債務轉移給被告李某承擔,而原告孔某予以同意,其行為特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債務轉移的情形,故該借款合同所產(chǎn)生的義務依法應由被告李某承擔。對被告李某主張的原告孔某并沒有講借款交付其本人的抗辯意見,因債務轉移法律關系所表現(xiàn)的財務交付的對象為原債務人,即被告桂某,而被告桂某又不到庭證明原告孔某未實際交付,故被告李某的抗辯意見是不受支持的,最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