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期限到了,借款人假惺惺說要還錢,可一拿到欠條就一把撕碎,還說錢已經(jīng)給了。無奈之下,出借人只好把撕碎的借條拼接后告到了法院喊欠債人還錢。
案情:朋友要還款相約到茶館,還沒還錢就把借條一把撕爛
今年5月26日,家住巫山縣的老向因為生意周轉(zhuǎn)需要,向朋友老劉借了2萬元,寫下借條,約定3個月內(nèi)還錢??汕房畹狡冢蟿⒍啻未咭?,老向還是沒還錢。10月22日上午9時許,老向打電話邀約老劉到茶樓,一邊喝茶,一邊打電話四處籌錢。沒過一會兒,他就說可以還錢,便向老劉索要借條。當老劉拿出借條,老向竟做出匪夷所思的動作———幾下就把借條撕毀,并扔進茶樓的垃圾桶。65歲的老劉攔都攔不住。老向假惺惺地拿出500元錢放在茶桌上,說是請老劉吃飯,說完便起身離開茶樓。老劉傻了眼,趕忙打110報警。老劉從垃圾桶中,將撕碎的借條仔細找了出來,并小心翼翼地拼接粘貼起來。向律師咨詢后,他手持這張撕碎后拼接的借條,起訴到巫山縣法院。
法院開庭時,老向稱自己早在8月19日就還了本金,但當時老劉未帶借條。那天他是通知老劉還利息,所以收回借條就撕毀丟棄。茶樓服務員楊某為老劉出庭作證,證明在茶樓借條被毀。
法院判決:法官依據(jù)欠債還錢的常理,判定借條有效,欠債人要還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常理以及生活經(jīng)驗來推斷,老劉在借條被撕毀之后報警,足以說明他并不同意銷毀借條原件,而被告老向也未出示證據(jù)證明錢已還清,只是進行了口頭抗辯,因此,原告的解釋顯然更加合理。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破碎借條依然有效,老向除了向老劉支付2萬元的本金外,還應當支付3000元的利息,以及承擔訴訟費。
法官釋法
辦案法官稱,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頻頻發(fā)生,且大多數(shù)發(fā)生在親朋好友之間?;趯Ψ降男湃危鼋璺酵ǔ]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僅從口頭上與對方作出約定,或者出具了借條,但記載的內(nèi)容并不規(guī)范全面,也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對借條妥善保管。
法官特別提醒民間借貸當事人,借條借據(jù)通常是法院認定此類案件事實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jù),借條上要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并妥善保管。同時,借款人還錢時,也應要求收回收條收據(jù),避免糾紛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