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人殘疾的侵權賠償責任
殘疾,是指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經過治療后不能完全恢復功能,致使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
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出發(fā),可以把殘疾分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種情況。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致人殘疾的賠償可分兩步進行。在治療期間先按一般傷害進行賠償,在治療終結進行傷殘鑒定后再根據傷殘情況進行殘疾賠償。
殘疾賠償除應先按一般傷害進行賠償外,還應賠償下述幾項費用:
1、特殊治療費
這是指治療殘疾的特殊費用,如安假肢、假眼、假牙等。對于難以計算殘后醫(yī)療費用或醫(yī)療終結時間的,除個別情況可給予一次性醫(yī)療費補償外,一般不作一次性補償,而應根據實際治療的情況逐次補償。
2、殘疾用具費
這是指殘疾者為方便生活、工作購買殘疾用具而支出的費用。常見的殘疾用具有輪椅、拐杖、助聽器等。
3、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他人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yǎng)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致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
殘疾者由于勞動能力的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必然導致無收入或收入水平低,因此,致害人應對受害的殘疾者給予生活補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助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二、義務幫工人受人身損害的責任
就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傷害和被第三人侵害兩種情形,法律有如下規(guī)定:
(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已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被幫工人應當在受益的范圍內對幫工人予以補償。
(二)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第三人侵害的。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2、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或沒有賠償能力,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助;
3、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時,是指第三人下落不明,那就不列其為當事人;第三人確定但沒有賠償能力的第三人與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