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如何主張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因此,遭遇共同侵權的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權任何一方主張權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受害人不僅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因醫(yī)療而付出的各種費用,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共同侵權如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一)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并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