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人的責任
1、數人具有相同或類似的過錯實施具有關聯性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數個加害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數人具有相同或者類似過失同時或者相繼實施一加害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如果不能確認誰的行為造成該損害,該數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部分被告得反證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受害人損害而不承擔責任,于此情形剩余的被告(為2人或者2人以上時)仍作為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幫助者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加害行為的,教唆、幫助者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賠償能力的除外;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加害行為的,由教唆、幫助者承擔責任。
4、部分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因連帶責任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的,得向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追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共同侵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