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違法產(chǎn)生的債務誰承擔
夫妻一方違法產(chǎn)生的債務原則上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
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臋嗬?。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chǎn)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jīng)]有法律聯(lián)系。
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發(fā)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chǎn)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離婚如何處理夫妻債務
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guī)定。
1、一方婚前已經(jīng)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jīng)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shù)呢熑?,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x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