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債務怎么舉證
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
夫妻約定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如果發(fā)生糾紛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負擔。
二、夫妻債務怎么處理
要分析為結婚前所欠債務還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分別處理:
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jīng)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三、債權人如何向離婚夫妻討債
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chǎn)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這是由于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chǎn)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zhì),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chǎn)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nèi)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nèi)部之間對于財產(chǎn)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