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通知誰負責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人認為,《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只有債權人才能成為通知主體,這不是由于法律條文不夠嚴謹,而是沒有規(guī)定必須由債權人進行通知的必要?;谶@樣的理解,他們認為,受讓第三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出具債權轉讓的通知,并且同樣可以對債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本意。
《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睙o論從文意上理解,還是從語法上分析,該款規(guī)定的應當“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當系債權人。如果再結合該條第2款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guī)定來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系債權人,就更加顯而易見了。
二、債權轉讓通知效力如何
在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明確采取了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
反之,一旦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也不構成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債務人仍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一旦通知債務人,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