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老賴欠錢不還
王某的欠賬經(jīng)歷還要從2009年開始。當年,王某掛靠在林某開辦的一間磨具鋼材廠經(jīng)營業(yè)務,因雙方合作關系結束,兩人對公司債券債務進行清算,王某應支付林某76萬元。王某一下子拿不出這么多錢,便同林某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在2009年5月4日前償還26萬,剩余的50萬元從2009年6月1日起計算,5個月內還清。后來王某陸續(xù)償還了36萬元,林某也給其打了收條。
臨近還款最后期限,王某仍有40萬元沒有還清,林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錢。庭審期間,林某和王某都承認王某已經(jīng)支付了36萬元。當王某拿出了一張林某打的收條,王某稱除了雙方認可的36萬元之外,自己另外又還了36萬元,這張收條就是最好的證據(jù)。林某認為,這張收條正是雙方認可的那筆還款,并沒有額外的36萬元。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只需再償還4萬元即可。
法院判決男子支付欠款
一審判決后,林某不服,起訴至市中院,市中院審理認為,如果情況同王某所說,兩次還款都是36萬元,有些巧合,而且王某無法提供第二筆還款的賬目信息,綜合其他證據(jù)判斷,王某第二次還款并不存在,經(jīng)法院二審判決王某支付40萬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