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如何取得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fā)生原因,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fā)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fā)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chǎn)有牽連關系。
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必須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
二、留置權人負有哪些義務
留置權人應當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權人應根據(jù)留置物的性質、保管的場合及保管的技術規(guī)程要求,采取適當?shù)谋9艽胧3至糁梦锏耐旰脿顟B(tài),保障其數(shù)量和質量。
因留置權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的、短少、損壞的,留置權人應依過錯原則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應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則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