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貨款長達五年不能收回,債權人天佑公司在無奈之下將次債務人承鐵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鐵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貨款及利息,債務人長鐵公司作為第三人也參加了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天佑公司的訴訟請求,天佑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近日,經過調解,三家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天佑公司撤回了上訴。那么,債權債務不明確,代位權訴訟能獲法院支持嗎?
案情:債權債務不明確,代位權訴訟難獲支持
2007年8月,天佑公司從山西大同購買煤炭3000余噸,并通過鐵路承運將煤炭運至承德。同月,天佑公司與長鐵公司就該煤炭達成口頭買賣協(xié)議,并向長鐵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但是長鐵公司未支付貨款。
后長鐵公司又將煤炭通過口頭協(xié)議的方式賣給承鐵公司,并向承鐵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承鐵公司也未向長鐵公司支付貨款。天佑公司在多次索要貨款無果的情況下,將次債務人承鐵公司訴至法院。
天佑公司認為,在與長鐵公司達成口頭買賣合同后,已依約履行了交付貨物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義務,而長鐵公司未支付貨款,已構成違約,而且長鐵公司在將煤炭賣給承鐵公司后,怠于行使其對承鐵公司的到期債權,對該公司造成了損害,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承鐵公司直接向其給付貨款。
承鐵公司答辯認為,雖然長鐵公司與其存在口頭協(xié)議,但長鐵公司未交付貨物,導致該公司不能向案外人交付貨物,因此長鐵公司不享有合同債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天佑公司的訴請。
長鐵公司稱,并沒有收到貨物,也沒有向承鐵公司交付貨物,因此不同意天佑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駁回天佑公司的訴訟請求
由于天佑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履行了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同時也無法證明天佑公司對長鐵公司、長鐵公司對承鐵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債權,因此,天佑公司不具備法定的行使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天佑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依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四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一審法院駁回天佑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