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致財物損害
2011年7月25日晚八時許,天氣突起大風,徐某房屋二層樓頂上活動房被刮倒,活動房上的夾心板刮到中興路東側成某家二樓屋面,將成某家屋面的瓦、屋面板、天花板、椽子及吊頂?shù)仍覊?。事后,雙方就修復費用未能達成協(xié)議,成某遂自己找人進行了修復。
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最終獲賠
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房屋修繕費用9044元,被告則辯稱該損害系自然災害,不應由其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應受法律保護。造成物權損害的,權利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徐某未能充分舉證對自家二層樓頂上活動房進行了嚴格的加固措施,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應承擔成某財物損害的賠償責任。因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未能直接證明成某的損失,綜合考慮酌定損失為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