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湛將自己尾號為2904,設置有密碼的某銀行信用卡出借給陸小真,允許其使用信用卡里的6萬元,陸小真出具借條一份。隨后,陸小真又向其借款85500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期屆滿后,陸小真未還款,高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陸小真立即返還借款145500元,并支付利息、返還信用卡,得到法院支持。期間,男子的信用卡多次被“盜刷”認為商戶未盡謹慎審核義務,又向法院提出起訴。
案情簡介:男子借出信用卡多次被“盜刷”,要求好友返還借款
2008年5月,高湛將自己尾號為2904,設置有密碼的某銀行信用卡出借給陸小真,允許其使用信用卡里的6萬元,陸小真出具借條一份。隨后,陸小真又向其借款85500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期屆滿后,陸小真未還款,高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陸小真立即返還借款145500元,并支付利息、返還信用卡。法院經審理后支持高湛的訴訟請求。
后經調查,2008年8月份,上述信用卡在華康商貿有限公司處消費7筆,消費總額為86812元,其中,1筆簽購單簽名為“高湛”, 3筆為“陸小真”,另3筆分別為“王璇”、“婁小花”、“夏小明”。該信用卡于2009年11月7日掛失。隨后,高湛以信用卡不慎丟失,華康公司工作人員疏于審查簽名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華康公司支付信用卡被盜刷款86812 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判令陸小真立即返還借款145500元,并支付利息、返還信用卡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原告將信用卡借給陸小真持有和使用,違反了《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且信用卡均是憑密碼消費,故本案所涉的7筆消費均應視為原告本人所為。何況,原告已另行起訴陸小真,原告因出借信用卡而遭受的損失已經由該案判決得以彌補,原告訴求的信用卡被盜刷的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駁回了高湛對華康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于商戶對于顧客的刷卡消費到底應承擔多大的審查義務。實踐中,發(fā)卡行與特約商戶的協(xié)議大都約定了商戶的謹慎審核義務,而法律對于審查義務的界限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多數(shù)學者認為,商戶對簽名筆跡僅需“形式審查”即可,即只要簽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漢字相同,書寫形態(tài)上無重大差異就應認定已盡到審查義務。
本案中,7筆消費中有6筆明顯不是持卡人本人的簽字,商戶卻同意進行交易,違反了應盡的審查義務。然而,持卡人以出借信用卡的形式出借款項不僅違反與銀行的約定,而且違反法律規(guī)定。雖然本案的特約商戶未盡謹慎審查義務,但持卡人違法、違約在前,且已經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因此不應再向商戶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