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標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yōu)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債權人和債務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不少于2個月內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未在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僅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留置權人對留置物有使用權嗎
由于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人雖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則上對留置物不得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給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具有使用權:
第一種情形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圍內,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如為防止留置的機械生銹而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權人的此種必要使用的目的,僅以保存留置物為限,而不得以積極地取得收益為目的,當然,若因留置權人必要使用而產生收益時,留置權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償債權。
第二情形為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時,留置權人當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圍內留置權人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