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質押如何實現
(一)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二)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將出質的權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須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將出質的權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價款應當提前向質權人清償或向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質押必須進行登記嗎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辦理質押登記后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可以再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出質人應以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銀行則提前收回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