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
1、留置權人應妥善保管留置物。我國《物權法》第234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chǎn)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有占有權。留置期間,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將留置物設置抵押、質(zhì)押,更不能非法出讓留置物,未經(jīng)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出質(zhì)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按時返還留置物。留置權一旦消滅,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債權人應及時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
二、留置權人對留置物有使用權嗎
由于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人雖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則上對留置物不得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未經(jīng)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給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具有使用權:
第一種情形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圍內(nèi),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如為防止留置的機械生銹而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權人的此種必要使用的目的,僅以保存留置物為限,而不得以積極地取得收益為目的,當然,若因留置權人必要使用而產(chǎn)生收益時,留置權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償債權。
第二情形為經(jīng)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經(jīng)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時,留置權人當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圍內(nèi)留置權人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