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王某累計欠黎某借款91萬元未還。在黎某要求下,王某和妻子馮某共同向黎某出具一張91萬元的書面借條一張。伺候王某只償還部分債務,在黎某的催要下仍不償還,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和馮某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被告王某、馮某償還原告黎某債務。
案情:債務人拒不到庭舉證不能
黎某系重慶某醫(yī)藥公司的財務人員,在工作中與王某認識。二人除工作上的往來外,還私下建立起民間借貸等經(jīng)濟往來關系。
2011年5月,王某在綿陽城區(qū)投資60萬元成立一家茶樓。2011年11月16日,黎某來到綿陽,與王某進行了經(jīng)濟往來方面的結(jié)算。經(jīng)結(jié)算,王某累計欠黎某借款91萬元未還。在黎某要求下,王某和妻子馮某共同向黎某出具一張91萬元的書面借條一張。
2011年11月17日,在黎某的催要下,王某向黎某還款8萬元。此后,王某未再向黎某履行還款義務。后來,王某因不堪忍受黎某苦苦追債,只得選擇躲避。2012年8月1日,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和馮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被告王某、馮某償還原告黎某債務
梓潼縣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并依法作出判決:
一、限被告王某、馮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黎某借款本金83萬元及2012年5月31日起至還清時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商業(yè)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王某與被告馮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
本案在立案時僅以被告王某為被告,法院受理后,原告又以馮某在借條上簽名為由,請求追加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經(jīng)審查,法院依法追加馮某為本案共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家庭生產(chǎn)的需要而與第三人之間產(chǎn)生的一種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各人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本案中,馮某系被告王某之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某所欠債務,雖無證據(jù)證明其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馮某在借條上簽字,且未舉證證明其對借款不知情,同時不能證明王某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借款為個人債務,另外也無證據(jù)顯示王某、馮某夫婦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及債權、債務有明確約定。故對被告馮某答辯稱其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采納,依法對借款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向承辦人寄來一份答辯材料,聲稱借款本金為55萬,其余為利息,原告行為屬于放高利貸。但是未舉出證據(jù)加以證明,且向法庭寄來的材料郵寄名字不是被告本人。被告的躲避、不到庭行為,直接導致了其舉證不能的敗訴結(jié)果。訴與應訴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但是權利的放棄也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下,被告不應訴、不舉證,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