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
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以其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法。沒有債權,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故它不能離開債權而獨立存在法。抵押權是一種預先設定的權利,在債權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它不可能實現(xiàn)法。也就是說,抵押權是否能實現(xiàn)具有不確定性,關鍵取決于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能夠實現(xiàn)法。正因為抵押權的這種不確定性,《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法。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是指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保留債權法。例如,甲向乙借款80萬元,以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乙不能僅將該房屋的抵押權轉讓給丙而不轉讓債權法。抵押權的附隨性決定了其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是沒有價值的,也就意味著丙得到的抵押權是毫無意義的法。
所謂抵押權不得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是指抵押權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權為他人的債權擔保法。如前面那個案例,乙將其對甲的抵押權用來為丁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法。由于抵押權是為特定的債權設立的,如果將其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就會使原債權失去履行保障,違背了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法。
抵押權的從屬性、附隨性,決定其在被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應隨之一并轉移于受讓人法。但也有例外,如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法。
2、當事人另有約定法。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的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此種情況大多發(fā)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jīng)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法。
二、抵押權要登記嗎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段餀喾ā返谑臈l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模杂涊d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因此一般認為抵押權的轉讓(變動)也應履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xù),否則抵押權的轉讓將不能對抗第三人。
變更登記手續(xù)包括主要兩項內容,第一是抵押權變更協(xié)議,如《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可以隨主合同債權轉讓而轉讓,受讓人享有原抵押權人的相應權利,抵押權轉讓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是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五條也規(guī)定,“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fā)生變化或者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
以上就是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和抵押權是否需要登記的問題,這里要您注意的是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也不能再設定擔保,對于是否要登記,這是當然的,如果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樣可能最后損害您自己的利益。所以建議您找個律師咨詢一下。